(二〇一八年六月修订)
铭记社会责任,讲诚信,反舞弊,是文明社会每个企业应尽的职责。企业间加强协作,共筑防线,已是反舞弊必然之途。因此,我们决定成立企业反舞弊联盟, 引领健康风气,净化社会环境。
第一条 联盟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致力于最大程度地建设廉洁商业环境,促进成员企业更好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企业反舞弊职责,创建廉洁的内部环境,承担社会职责,推动中国社会商业文明健康发展。联盟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研究、宣传、培训、交流、促进。从而达到加强内控,减少舞弊风险,化解危机,服务社会的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本联盟成员共同承诺遵循“讲诚信、不行贿”原则。
第三条 活动守则
本联盟活动和成员经营活动遵循“合法性”原则。
(一)本联盟及成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联盟不得要求任何成员和职员从事违法行为。
(二)本联盟及成员开展的活动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得侵犯员工的名誉权、隐私权。
(三)本联盟及成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因合作需要而所获知的其他成员的商业秘密(指任何第三人不能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用于联盟合作活动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披露给第三人。
(四)本联盟成员相互提供的信息,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条 企业守则
本联盟成员企业应当设置相应反舞弊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成员企业共同建立诚信档案,拒招录不诚信人员,不接纳不诚信供应商,提高不诚信行为社会成本。
(一)凡已被成员企业确认有行受贿、侵占公司财产、出卖公司商业机密、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且内部公开处理的人员,均属于不诚信范畴。
(二)成员企业应建立各自的内部不诚信职员和不诚信供应商的名单,并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其它成员提供查询。
(三)成员企业承诺优先招录诚信人员和选用诚信供应商。
第五条 职员守则
加强联盟成员间交流、培训与学习,促进企业反舞弊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实施反舞弊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约效力
各联盟成员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约自联盟发起人成员盖章之日起生效。后续成员自其盖章之日起,受本公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