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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05月09日  

考试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考试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是由协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协助推广企业反舞弊管理体系和反舞弊职业能力认证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宗旨是响应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号召,帮助会员提升反舞弊能力以实现组织目标,规范职业行为,完善新职业人才标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为全球反舞弊事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四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考试认证规章制度,推进考试认证的制度化建设;

(二)确立能力框架和用人规范,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三)研究审定考试认证体系和合格评定标准;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聘任。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由协会主要领导和国内外专家担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本规则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组成(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人一票,其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考试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五章 项目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为各考试认证项目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考试认证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考试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项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考试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项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考试认证委员会具体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沟通、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负责考试认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和项目回报;

(二)接受与考试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考试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十七条 考试认证委员会经费的管理:

(一)委员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委员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考试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考试认证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