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可能遇到被调查人翻供的情况。所谓翻供,就是指被调查人推翻原来的供述,做出新的供述,通常是对其已经交代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被调查人的翻供行为不仅影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容易导致在起诉或法庭审理阶段对证据的认定不一,从而影响案件质量。笔者就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如何固定被调查人供述、预防翻供,谈几点体会。
一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从根本上预防翻供。被调查人翻供除其自身原因外,办案人员在审查调查中如果存在工作疏忽也可能给对方“机会”。例如,某地监委办案人员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时,在获取行贿人口供后向被调查人核实过程中急于求成,向被调查人透露了行贿人交代的部分内容。制作笔录时,被调查人所做供述与办案人员所透露内容一致。在法庭审理阶段,被调查人突然翻供,表示该节受贿事实并不属实,自己并没有供述上述内容,系调查人员诱导所致,导致该起案件被退回补充调查。可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不仅可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也能保护调查人员自身。因此,办案人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一要针对被调查人的畏罪心理,耐心地向其宣讲从宽处罚的政策规定,并运用典型案例,让他们明白逃避惩罚是不可能的,对抗组织审查是不明智的;二要在讯问时注意实事求是取证、耐心讯问,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消除被调查人对立、紧张的情绪,及时遏制其翻供苗头。同时应在笔录中向被调查人提问是否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防止日后被调查人以取证不合法,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
二是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证据上预防翻供。口供具有不稳定性,但其他证据并不随被调查人的意志而转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把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和取得的实物证据结合起来。通过询问、搜查等多种措施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被调查人没有翻供的机会。例如,被调查人王某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向办案人员交代其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贿赂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后又翻供称其与张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是受贿。经调查,王某确以借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但并未写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时间。通过查询王某个人财产知悉,王某个人拥有资产200多万元,但从未向张某某还款,且多次为张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后,面对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张某某承认此30万元是为了感谢王某多年关照给的好处费。在多项证据面前,王某最终承认自己索贿的事实。
三是多维度制作笔录,从细节上预防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讯问、制作多份笔录的方式,让被调查人本人写下违法犯罪的事实,以提高供证的证明力。为防止被调查人日后翻供,在记录其违法犯罪事实时,要详细记录过程。例如,在办理行受贿案件中,制作笔录时,要详细记录行贿人行贿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额、币种、来源、包装物以及当时与受贿人交谈的内容等情况,再与受贿人核实上述多个要素信息以及其受贿款物的去向。以此互相印证,较好地固定证据。同时,通过多角度制作笔录,固定被调查人供述的事实,预防其日后翻供行为的发生。(吴云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