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炎原系远景公司现地现物技术团队负责人、机械工程师。2019年2月,刘某炎到惠来县明阳公司涉案风电机组安装现场,携带佳能照相机等工具,伪装进入正在安装的风电机组内部,对机组的内部结构、相关设备及技术参数等信息进行测量和拍照,共计拍摄617张照片及录制15个视频。经鉴定,涉案机组的五项技术点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刘某炎所拍摄照片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相同。该技术点的自主研发成本为403余万元,许可费用为5767余万元,非法侵入造成检测费损失30余万元,生产误工费损失4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炎任职的公司与明阳公司实力接近,竞争激烈,案发时涉案的风电机组系亚洲最大海上单机容量的抗台风风电机组,创新程度及商业价值均较高。刘某炎对窃取行为所造成严重损害具有清晰认识,事先经过精心谋划,并选择在风电机组整机调试的关键阶段实施犯罪,既反映涉案商业秘密有较高的专业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也说明刘某炎犯罪意图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结合刘某炎的犯罪手段、后果以及涉案设备的直接损失及许可费用等因素,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炎不服,提出上诉。揭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在审理中做到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重点解决了“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非公知性”认定问题及其特征、犯罪形态、损失数额计算等问题,具有新颖性,在同类案件审理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