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M公司、K公司共同投入资金研发了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王某某原系K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罚款;如果员工行为对公司的损害超过了其违约金额,还需赔付公司损失的额外部分。王某某在K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将包括涉案195个技术文件在内的总计900多份公司机密文件擅自转移至若干个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王某某签署《确认函》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配合删除前述机密文件,但后又以其不再是公司员工无协助返还义务为由,既未向M公司、K公司返还用于保存前述机密文件的USB存储设备,亦未提供前述机密文件已被删除的证据。M公司、K公司认为,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的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195个技术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属于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擅自将涉案技术信息转存至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中,在签署《确认函》后又拒绝配合,其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26万元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本案从被诉侵权行为致使涉案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权利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等因素来考量赔偿的必要性,并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