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公正,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司的各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审计。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和控制重大风险。
(八)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建立。
(三)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管理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战略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组织年度目标是否按期达成。
(二)团队管理是否合规、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履职情况、绩效管理、人员梯队建设等。
(三)管控体系是否建立、完善,合理,有效执行。
(四)组织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五)重点业务管控是否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组织决策、资源管理的评价等。
(六)前期管理审计中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范围一般为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大额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审计监察部在组织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业务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充分考虑职责分离、风险规避。
(二)业务具体实施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有效。
(三)相关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以及执行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业务相关记录是否完善并按期归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风险控制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预警机制是否建立,指标设置是否合理,风险是否进行分级。
(二)对各级风险预警是否建立应对预案。
(三)职能部门是否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跟踪,出现预警情况时是否及时反馈,并按应对预案制定应对措施。
第四章 审计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发展战略及董事会部署,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审计工作审计方案以及审计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审计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对象发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并在审计结束后进行装订归档,保存期至少十年。审计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相关文书、审计证据、审计会议纪要、审计方案和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该在审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审计监察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