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鼓励员工、商业伙伴主动参与监督,及时有效的预防、发现、惩治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风气,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部门职责、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京运通集团一切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集团举报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全集团的举报管理事务。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建立和维护集团举报渠道;
(二)宣传、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三)受理、办理、调查举报事项;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工作;
(六)监督调查问题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办理举报事项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举报事项的查办方式,开展独立调查,或要求相关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自行调查,或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审核相关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的自行调查报告,认为调查结果不准确、不客观或处理方案不当的,要求进行补充、调整、修正;
(三)要求被调查人或相关单位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数据及其他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要求被调查人或与调查事项有关人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五)根据情况需要,封存被调查人或与调查事项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料,建议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六)对查处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举报有功者给与相应的奖励;
(八)对于故意拖延、不执行不落实整改意见的,按照《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发起问责申请,或提请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第六条 举报事项查办方式确定为自行调查的,各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进行调查,提交自行调查报告;举报事项查办方式确定为审计监察部独立调查的,各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配合调查;举报事项查办方式确定为联合调查的,各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参与协助。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确定后,各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负责进行落实和整改。
第七条 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等管理层负责对重大举报事项受理、调查报告、奖惩意见等的审批。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受理范围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一)京运通集团各级员工,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等商业伙伴,以及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部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微信公众号:廉洁京运通
举报电话:010-80803016(分机8265)
举报邮箱:jyt601908@jytcorp.com
通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邮编100176)
(二)以上举报方式,应在公司网站、OA系统、内刊、办公区及厂区展板等载体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在与商业伙伴的经济合同等文书上予以列示。
第九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下列行为均属于举报受理范围:
(一)各种违法违规、职务侵占、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三)侵占、盗窃、骗取、挪用、低价变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的行为;
(四)索要或收受贿赂、回扣、礼品、礼金的行为;
(五)玩忽职守,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铺张浪费、吃拿卡要的行为;
(七)个人存在严重作风问题,对履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行为;
(九)通过弄虚作假、特殊关照等不正当手段入职、考核、评优、升职、加薪的行为;
(十)打击报复、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一)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举报管理机构认定纳入受理的其他违纪或不正行为。
第四章 举报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举报受理
(一)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收到举报的3个工作日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受理举报。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情况,应当请示公司总裁随时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二)各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收到来源于本办法第八条“举报方式”以外渠道的涉及员工严重违纪的举报信息,应在收到举报的当日交由审计监察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调查
(一)审计监察部受理举报后,视举报事项重要程度、复杂程度、保密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查办方式,可以选择独立开展调查,可以选择要求相关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自行调查,也可以选择组织联合调查。
(二)调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不得与调查事项和被调查人存在利害关系。在实施调查时一般应当2人以上,并形成调查记录。
(三)调查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
(四)调查一般应当从受理举报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结,但涉及重大、复杂、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
(一)相关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自行调查的,调查完毕后应出具自行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和整改方案。自行调查报告由审计监察部进行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报批、发布或执行。
(二)审计监察部独立调查或组织联合调查的,调查完毕后由审计监察部出具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
(三)调查报告经公司分管被调查事项的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生效执行。
(四)经调查认定举报事实不成立,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查明的,对调查资料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十三条 处理和整改
(一)经审批的调查报告下发至相关业务中心、职能部门、业务单元,按照管理主体责任,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并组织进行问题整改。
(二)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调查问题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故意拖延、不执行不落实整改意见的,按照《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发起问责申请,或提请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三)举报事项查处结案后,应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并视情况进行公示或通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查实的内部举报事项,对举报有功者给予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内部实名举报。对化名、匿名举报的案件和线索,在调查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内部举报后经过调查和补救,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现金奖励;查实被举报人严重违纪或违法,被举报人受到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现金奖励;提供其它一般违纪情况的举报信息,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受到书面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等处理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现金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均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 为公司查处重大案件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供举报信息的员工,或多次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员工,以及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调查人员,经批准可给予破格提职或加薪奖励。
第十八条 外部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等商业伙伴或其他社会各方进行的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况给予同等条件优先合作、扩大业务合作量、提高评级等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举报人需对自己的举报行为负责,所提供的线索和信息要真实可靠。严禁恶意诬告、陷害、诽谤的行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严重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虚假举报的,取消合作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任何阻碍举报,阻挠调查,拒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对举报人、调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均按照严重违纪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或其它知悉举报事项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故意泄露行为,按照严重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风清气正 崇廉尚实
联系电话|010-80803016(分机8265) 邮箱|jyt601908@jytcor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