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京运通集团廉正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的文化环境,提高员工合规思想意识,促使员工规范自身行为,预防腐败,拒绝腐败,惩治腐败,特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京运通集团总部、下属各业务单元、分子公司的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 重要性说明
本规定为京运通集团干部员工廉洁从业的基本守则和“红线”,全体干部员工应对本规定保持应有的重视、谨慎、学习、遵照。
第四条 廉洁自律“十不准”内容
(一)不准索贿受贿
干部员工(及其亲友等利益相关人)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招标比价、业务合作、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利或提供便利;不得向业务单位(合作伙伴,下同)索要或收受礼金、礼品、回扣、手续费、好处费、感谢费、消费卡券等,因特殊情况未能拒收的,应在事发48小时内如数上交公司;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牌局、娱乐活动等;不得向业务单位借款贷款、发生个人经济往来、报销个人费用等。
(二)不准职务侵占
干部员工(及其亲友等利益相关人)不得以盗窃、挪用、骗取、虚假报销、截留收入、长期违规使用、非法占有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虚做滥发薪酬、奖励等。
(三)不准经营同类营业
干部员工(及其亲友等利益相关人)不得自己经营、假借他人名义经营、委托他人经营、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得在与本公司具有商业竞争的同行企业、与本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合作伙伴兼职或任职。
(四)不准为亲友牟利
干部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在本公司介绍推荐业务;不得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不得由亲友利用本人职权影响,向业务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谋取私利和利益交换。
(五)不准利益冲突
干部员工及其关联人不得与本公司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不得与相关公司存在可能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关联关系,不得故意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利益冲突,具体规定见《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六)不准拉帮结派
干部员工不得以地域、职业背景、个人关系等为纽带,搞小圈子、小帮派;不得任人唯亲唯利,以人划线,排斥异己、搞近亲繁殖,甚至“因人设岗”、“买官卖官”。
(七)不准卡要员工
干部员工不得向下级员工“吃拿卡要”,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暗示下级员工请客吃饭、消费买单、赠送超越社会正当礼俗标准的红包礼品、借款不予归还、打牌故意输钱、索要其他好处等;不得故意对下级员工进行针对、刁难、威胁、报复等;下级员工亦不得向上级进行上述贿赂,谋求在升职、加薪、定级、奖金奖励分配、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不当利益和特殊照顾。
(八)不准生活腐化
干部员工不得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使用公款私请吃喝、旅游娱乐;不得沉溺于不当的酒局牌局,不得进行赌博,不得寻衅滋事,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
(九)不准泄露秘密
干部员工不准泄露、窃取、变卖公司秘密,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人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私自销毁公司重要资料,私自留存涉密资料等。
(十)不准对抗审查
干部员工无论身份职务,均应自觉接受公司的相关询问、排查、调查、审查,不得以弄虚作假、销毁证据、串供封口、威胁辱骂、请假装病、沉默、不予解释说明等形式来搞抵触、搞对抗。
第五条 干部员工违反上述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即自动触发公司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严重违纪四类处分,并结合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等处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当事人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违反上述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挂钩个人绩效。对于情节严重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可对当事人个人绩效和单位组织绩效进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相关人员主动报告、坦白本人违反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轻或者免于处罚。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并查实的,按照《举报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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