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要 点
1.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增设“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增设“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4.增设“禁闭”: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5.增设“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特定情形下,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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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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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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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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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到案≈拘传=12+12小时
责令候查≈取保候审=12个月
管护≈刑拘=7日+(1-3)日
留置≈逮捕(监视居住)=(3+3+2)*2个月
这其中:
留置=3个月,
留置plus=3+3个月
留置pro=3+3+2个月
留置pro MAX=(3+3)*2个月
留置ultra=(3+3+2)*2个月
禁闭≈?=7日,可以采取禁闭措施:军队、公安、监委
来源:“刑事法典”综合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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