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贵公司员工手册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是如何约定的? 是辞退还是其他的 ?
类别:监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为法定的劳动者过错性辞退规定。换言之,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对劳动者实施过错性辞退而不需要给予任何的赔偿或补偿。如果超出上述情形,而需要对劳动者实施过错性辞退的,则需要通过用人单位本身具备相应的劳动管理制度。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不在法定解除权之下。因此,需要通过用人单位通过制订管理制度来实施。

但刚才提及到,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公司秩序,除非所述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否则,理论上,治安管理条例中并无关于针对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公司秩序而进行的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如果员工手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留要开除,前提该制度或者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合规,这种情况可以开除员工,理由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果员工手册或者制度没有规定,则不能开除员工

行政拘留,对于公务员都要做出开除公职处理。如果员工管理办法中关于开除员工情形有一条关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兜底条款,还是可以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处以拘留,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都不等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过错解除。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就可以接触,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任何公司规章制度里的模糊性规定,都需要资方来举证证实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比如说——“严重违规”、“严重损失”,仲裁庭会要求公司来证明违规行为属于严重到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而不是有违规、有损失就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