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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有哪几种方式?各种方式的主要关注事项有哪些?
类别:审计

函证的方式一般包括: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
1.邮寄方式。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审计人员必须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方的联系方式后,独立寄发询证函,并确保回函直接寄到审计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或独立使用快递公司,不应由被审计单位人员代发函证,也不应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邮递设施、系统等发出函证。
2.跟函方式。跟函,是指审计人员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交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跟函的方式能够获取更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要求审计人员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同,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递交函证、交流信息、取得回函等环节不得由被审计单位员工替代执行。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形式函证。如果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形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审计人员发送电子形式函证的被询证人员,应是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往来密切的人员,可以查询到被询证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往来邮件,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并核实被询证人员邮箱后缀等信息与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关联。此外,应要求被询证人员必须使用与被审计单位有日常业务往来的邮箱将回函邮件直接回复到审计人员等。

 

无论采用哪种函证方式,审计人员均应将反映控制函证收发全过程的相关工作记录和外部证据完整地保存于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特别提示: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来源:内部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