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
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调查,也可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