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客观原因有:
(1)一些企业重视经济建设,忽视、淡化思想政治工作,放松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导致国企人员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偏离正确方向,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恃功谋私心理滋生蔓延。一些国企人员法制观念薄弱,不重视法治,不学习法律知识,不依法管理,一些企业仍然存在“封建家长制管理”模式或者“哥们儿管理”方式,企业人员不能合规经营廉洁从业,导致企业文化氛围不佳,价值观念不正,廉洁意识不强
(2)一些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秩序混乱,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措施不落实。有的企业不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有的企业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或不配套,业务分工不明确,责、权、利不明晰。有的企业不依法办事,不严格守法经营。有的企业没有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有的即使建立了,也没有依法运行。有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对董事会监督制约。有的企业经营权、管理权、处置权由一人独揽,他人无法介入。
(3)一些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管理混乱。有的企业收据、发票不规范,甚至以白条入账。有的企业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公款私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关系密切,财会人员任免和聘用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财务人员无法依法独立管理财务,会计监督无法落实对公司、企业和财会监督,一些财会人员甚至与领导联手作案,共同贪污。
(4)对国有企业“一把手”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有的企业“一把手”权力很大,集决策权、经营权、人事管理权于一身,又缺乏监督,本级党的组织、职代会、工会、监察部门都无法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上级部门的监督存在相距太远、鞭长莫及的问题,外部专门机关的监督存在难以及时介入、获取信息、掌握情况的问题。结果导致“一把手”独断专横,滋生腐败。有的企业领导甚至无视制度、纪律,甩开监督,为腐败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5)一些企业选人不准、用人不当。一些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免、培养和使用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国有企业考核不够科学、认真、细致、全面,甚至存在丧失原则、权钱交易的现象。
(6)一些企业存在对腐败犯罪查处力度不大的问题。有的是执纪不严格,出了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姑息迁就。有的是存在认识误区,不以为然,常借“改革中的问题”“保护企业家”名义干扰办案;有的是隐案不报,对犯罪人进行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违规降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