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请问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是否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答: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等为完成工程必不可少的服务。此处的“等”字,虽有列举未尽之意,但也不可以随意扩大化解释。一些服务项目,如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虽然与工程有关,但并不是完成该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不能认定为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原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未在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列举之列,因而其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