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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启动2014年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2014年03月27日

   3月20日到7月底,财政部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7个省(市)部分甲级代理机构。

  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20号)明确,此次检查旨在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甲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提高甲级机构依法代理采购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甲级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查找法规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通知》提出,此次检查将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政府采购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对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7个省(市)部分甲级机构2013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废标情况、代理业务范围、采购需求及方式、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开标和评标、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和执业资格等12个方面。

  根据工作安排,本次检查将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方式,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时间为3月20日至4月20日。4月1日前,被检查单位填写并报送《2013年度甲级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检查组从所列项目中选取4个项目列入检查内容。4月10日前,被检查单位整理并报送被抽检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同时按照检查内容对201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阶段为书面审查,时间为4月21日至5月20日。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项目文件、数据及资料进行审查,初步掌握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三阶段为现场检查,时间为5月21日至6月30日。检查组结合书面审查疑点情况,对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实施现场检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

  第四阶段汇总,时间为7月。各检查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财政部汇总检查结果并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此外,《通知》还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各甲级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应依法检查,注重沟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据了解,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审计署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这是财政部首次针对甲级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129家甲级代理机构执业资格问题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法撤销了56家不合格的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效促进了代理机构的规范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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