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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去年仅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2014年04月16日

  近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研究讨论了2013年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审议决定了下一步监管措施。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显示,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2013年行业风险状况稳中向好。

 
  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充足稳定态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
 
  2013年末,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 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有36家,B类公司有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有1家,D类公司有4家,均为中小型寿险公司。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013年,保监会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在制度建设方面,全面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完成了偿二代顶层设计;全面推开偿二代“三个支柱”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研究成果。在加强监管方面,不断提高监管的刚性约束。2013年,保监会针对偿付能力风险对外发出了29份监管函,其中,投资风险提示1家次,限制投资渠道1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1家次,责令增提准备金2家次,要求停止销售违规保险产品7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8家次,督促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9家次。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和C、D类公司,采取停止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资、禁止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停止向股东分红等监管措施。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改进风险预警和识别机制,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预警性,对风险实现早发现、早处置;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开拓次级可转债、保险集团次级债、海外融资等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2014年,保监会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一是完成偿二代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上半年完成产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半年完成寿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健全资本分级制度,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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