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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模导向型”到“风险导向型”
2014年05月05日

  经过两年的努力,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终获明显进展,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偿二代第一批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放心保)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数据开展定量测试。保险监管从“规模导向型”转向为“风险导向型”。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中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于2008年最终颁布并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然而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最近10年的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18%,其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风险反映不够全面,风险计量不够科学;二是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缺陷;三是定性监管有待加强。为此,保监会自2012年4月启动偿二代建设,一年后正式发布了偿二代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
 
  其中,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偿二代的建设目标有以下三个: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二是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三是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在2013年7月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明确表示,至2016年,计划用3至5年完成建设偿二代。
 
  不同于现行“规模导向型”的资本监管思路,偿二代将转变为“风险导向型”,也就是保险监管不再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而是将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劣公司的识别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以前保险公司的“野蛮生长”或将不再,资本与风险的“匹配”才是衡量标准,保险监管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定量资本监管标准。而这也正契合了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即“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前一个指减少事前行政管制,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也把管控风险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后一个指加强对风险责任的监管,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坚守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利益。保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偿二代建设突出了市场化特点,并将有力推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保险监管将遵循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减少政府行政管制,将经营权交给市场主体。
 
  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渐开放,如何对新投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守住后端”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非常。偿二代显然建立了更为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机制,由管品种改为管属性,只要融资工具符合资本属性就可计入偿付能力,为资本补充渠道创新提供更大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偿二代所强化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保险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将有利于全面监测保险业的各类风险,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同时,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快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业务增长、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资本管理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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