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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控制首提归口管理 绩效挂钩软约束
2014年09月30日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正迎来新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距离2007年的修订已经七年有余,近日,银监会下发最新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下称《指引》)多项首次提出的明确要求,必然将影响商业银行后期的行为活动。

 

  比如,《指引》首度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归口管理”,首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

 

  实际上,农行、工行等国有大行早已设立相应部门,众多的中小银行后期可能将对应需要调整。

 

  同时,《指引》首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上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求评估结果与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内部控制与关于切身利益的薪酬首度“挂钩”,同时披露评估报告也延伸至分支机构,形成内外双重软约束。

 

中国农业银行内控合规部处长肖海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文件虽然是纲领性的一些内容,但是在机制建设、内控目标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后续的相关工作还需要银行进一步梳理与完善;同时,后期可能还有一些细致的监管配套要求和规定要出台。

 

  内部控制“归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肖海平介绍,最开始没有专门的部门,后来慢慢发展之后,银行就开始成立了法律合规部,慢慢演变为专门成立内控合规部。

 

  事实上,法律合规部更多只是负责诉讼等法律事务,以及各类业务是否符合行内各项规章制度,而较少考虑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改进,而这正属于内部控制的范围,内部控制的范围更广、层次更高,此次《指引》也明确界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等。

 

相对而言,中小银行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据某股份行战略发展部人士介绍,以农村信用社为例,从管理构架上设置了“三会一层”(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经营层),但实质上权、责、利界限不清,从而缺乏对内控的监督与制约。

 

  再者,从行内而言,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各自为政的情况,相互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确实需要通过将内部控制“归口”至统一部门来管理协调。

 

  此类风险事件,时常见诸报端。2011年,齐鲁银行巨额存单伪造案被爆出;2013年初,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若干笔贷款和银行资金业务。

 

  然而,归口管理也存在现实的难题。目前,商业银行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依然主要按照业务量来定编定岗,特别是对基层物理网点的人员配置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不大。

 

  上述战略发展部人士认为,业务的主要压力本身就在基层网点,然后经常是增加了新的业务品种,却很少相对应的在增加的风险环节上,按照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内控人员。所以,经常出现基层网点一人多岗的情况,从而造成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暗藏经营风险。

 

  首提绩效挂钩软约束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也正在逐步细化。

 

  为了保证内控部门更有效的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区别于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方式。

 

  肖海平介绍,一般来说,银行的绩效考核分很多块,比如经营指标、资产质量和监控指标、相关部室和分行来进行打分等。而审计和内控合规部门,毕竟是监督检查、评价他人的部门,就有可能得罪一些部室或分行,考核中如果由他们来打分,内控合规部门平时就无法放手来做,从而形成制约。业务部门、管理部门、保证部门等不同性质部门的考核确实需要有所区别。

 

同时,《指引》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肖海平认为,业绩考核关系到全行员工的切身利益,授权关于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权限,如果内部控制做不好,给的权限就小,那么施展空间就比较小,所以规定会形成软约束。另外,对领导班长也进行考核的话,领导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在里面,自然会更加重视内部控制问题。

 

  有关于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问题由来已久,典型的如十年前震惊中外的中国银行“高山案”,银行业分支机构等基层细胞单元“内部人”控制问题暴露无遗。

 

  某国有大行地方支行长表示很无奈,地方分支行往往任务重、指标多,人手又受限制,特别是部分支行的负责人长期没有变动,使得在具体业务活动中,相应的风控意识不强,内部控制手段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检查较少。

 

  除了上述内部要求,还有外部要求联动。《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对其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肖海平介绍,实际上,为了提高内部管理银行做内控评价做了很多年,各家上市银行也对外披露年度评估报告。原来也有监管要求,但没有提得这么明确,现在明确要求更规范、更多一些。

 

  同时,不仅是总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按上述时限要求,报送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要求进一步延伸至商业银行的分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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