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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9年07月03日
本文分析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 分析英美两国关于上述问题各自不同做法的背景和原因, 借鉴其各自合理的理念和做法, 针对狭义内部控制和广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的的不同, 本文建议通过建立一套相互衔接的内控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别对前者进行强制要求, 对后者则借鉴英国遵循或解释的做法予以引导。
为统一认识, 不同口径内部控制的确切含义应在即将制定的内控框架中予以明确界定。自中国证监会于分别于2000年底、2001年底分别要求金融类及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就其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说明以来, 对上市公司究竟要不要对外公开披露内控信息、应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内控信息披露采用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内控概念、对外披露的内控信息是否需经注册会计师( CPA )审核等一系列问题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研究者大多借鉴美国经验, 尤其受2002年萨班斯克斯利法案 (以下简称SOX法案) 的影响为甚, 大多建议强制披露内控信息。2006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颁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则将上述建议变成现实要 , 故被一些媒体称为中国版SOX法, 且由于其均采用的是广义内部控制概念, 故被认为甚至比SOX法还严。那么是否比SOX法严的就是好制度? 其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 要求CPA 对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是否可行? 这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肯定答案之前做出结论都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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