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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功能作用的路径分析(节选)
2019年07月09日

一、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管辖权的“双轨制”

       内部审计工作管辖权“双轨制”,或者叫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隶属关系的“双轨制”,是指把内部审计的“确认”和“咨询”两大职责(功能)进行分拆,分别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内部审计工作管辖权“双轨制”的制度安排,具有以下优势:

1.内部审计地位更加清晰。克服了现行制度安排下内部审计部门事实上要同时“对两个上级负责”的尴尬局面,为充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作用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2.内部审计职责更加明确。依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事实,使其职责(功能)分属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真正契合了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客观实际和现实需求。

3.内部审计工作更加顺畅。在“双轨制”安排下,内部审计完全按照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和工作职责定位开展工作,避免了职责矛盾、需求冲突和关系复杂的困境,可以更加顺畅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统筹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衡”与“增值”双重功能

      在公司治理中,要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价值创造活动”,必须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人手,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秦荣生,2009)。就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情况看,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的“形式主义”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的“过程主义”

      不少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徒有其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走过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制衡”和“增值”作用无从发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强化内部审计介入内部控制评价的活动,以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

(二)对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衡”和“增值”功能作用认识的偏差

      “制衡”观念反映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上就表现为:过多地强调了内部控制的“遵循性”目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目标;突出了内部控制的“限制性”作用,忽略或淡化了内部控制的“激励性”作用。

      从公司治理整体上看,应当统筹兼顾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衡”和“增值”的功能作用,不能偏废。制度设计应当“以人为本”,既要有适当的制约机制,也应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制度应当尽可能的清晰,应当消除制度中的“其他”条款,避免因此产生的模糊地带。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应当把握服务于“增值”的大方向,在此前提下依法依规进行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及其与内部审计的合作

(一)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及其与内部审计合作的必要性

      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并增强双方工作上的合作,具有以下作用:

1.强化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和监事会具有共同的监督对象(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督者之间进行合作客观上就会起到强化监督的作用。

2.落实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内部审计应当与监事会相辅相成,避免与监事会工作的重叠或冲突。监事会通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既强化了内部审计,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有效落实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3.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既要赋予其独立的监督权限,又要使其拥有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及其与内部审计合作的路径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并增强双方工作上的合作:

1.监事会参加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在当前情况下,监事会参加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应该很容易实现,也有不少上市公司是这样做的。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层面规定监事会参加内部审计会议的具体要求。

2.内部审计向监事会报告工作。从制度上作出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的范围,可以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

3.监事会向内部审计下达审计指令。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协调也可以向内部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指令,借助于内部审计的力量完成监事会要查证的问题,协助监事会强化有关监督检查。

      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上述三个方面是必要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考虑如何把这些事项规范化、制度化,把强化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增强双方工作上的合作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制度规范,以便把工作落到实处。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频率及其工作的独立性

      要确保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频率及其工作的独立性,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对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刚性约束。外部监管部门在对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其监督检查方面,应当有更为明确和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定,特别是要强化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促使其尽职尽责。

      二是明确公司高管层参加审计委员会的范围。公司高管层介入审计委员会,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在于,公司高管层的适当介人及其重视可以促进问题的及时传达,进而促使审计委员会讨论问题的有效解决;公司高管层的不适当介入,会影响审计委员会对问题讨论的客观性,因为审计委员会讨论的问题通常涉及公司管理及公司高管层的特定活动及其利益。因此,规定涉及哪些事项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管层必须参加,涉及哪些事项的高管层必须回避(不能参加),从制度层面明确公司高管层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十分必要。

      此外,还应当强化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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