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4年,SHM集团审计部陆续收到多条举报线索,反映某城市项目负责人L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要并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包括钱款、车辆、房屋装修等等,并且与供应商狼狈为奸,通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产值等手段,骗取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且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上述线索,集团审计部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锁定了多条线索,包括:项目酒店幕墙防爆膜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酒店大堂酒吧未施工却虚报产值;住宅地块消防配套设备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低价产品等等,而这些工程所对应的供应商也与举报线索中提及向L某赠送钱物的供应商相匹配。因此,审计部初步判定L某涉嫌“职务侵占”,后续如果能够将“公司利益受损”与“L某从中获利”相关联,那么公司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与在涉事供应商沟通过程中,供应商出于种种顾虑普遍不愿意配合讲述实情,甚至有些供应商承认以次充好,愿意赔偿我司损失,但对于所有涉及利益输送的问题却是三缄其口,或者矢口否认。这样,就导致审计部掌握的证据链条无法闭环,始终欠缺“L某从中获利”这一关键环节,反舞弊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后续,审计部同事转换思路,不再力求将“公司利益受损”与“L某从中获利”相关联,以锁定“职务侵占”,而是转而发掘其他关于L某收受钱款的线索,一旦锁定,就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先行立案,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其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果然,在审计部调整工作重心之后,很快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浮出了水面。根据举报,L某收受了某供应商贿赂的别克GL8汽车一辆,审计部在锁定了车型和车牌号码之后,追查到了购买车辆的4S店,并进而了解到了提车人和付款人的信息,再进一步调查之后发现,提车人就是L某的妻子,而付款人Y某的名字又是恰巧与某供应商负责人的名字一致......至此,该案件的推进终于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果,为后续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直至嫌疑人归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公安机关审理调查,前述所搁置的线索均被一一印证,包括:L某伙同某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虚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侵占公司工程款项80万元;涉嫌伙同工程负责人C某、设计部负责人Z某以及某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虚构装修设计合同,瓜分相应设计费30万元;除此之外L某及C某还涉嫌同其他多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虚报工程量、虚构工程合同等各类手法侵占并瓜分公司款项10余万元;此外L某、C某等人,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刁难,或凭借故意拖延工程款付款等手段,向施工单位人员索贿,累计收受包括现金、汽车、购物卡在内的各类财物价值逾人民币10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L某、C某以及Z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成立,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其他牵涉员工,因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均被辞退。
舞弊案例分析
(一)内部控制体系的失效往往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
失效的内部控制往往伴随着违规甚至职务犯罪等行为。良好的内控体系是建立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之上的,纵然有再好的制度、流程,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也是枉然的。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项目负责人、工程师、开发经理等均牵涉其中,其已然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其他关键岗位员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但对看到的违规行为三缄其口,而且与违规的领导、同事沆瀣一气,置集团有关制度、规定、流程等于不顾,内部控制体系这时候已然完全失效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相关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反舞弊机制运行有效是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第一,由于内部审计部门是独立的第三方,并直接向集团最高领导层汇报,因此其可以客观地审视项目上出现的问题,洞悉项目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由于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全面审计的权利,因此可以迅速和直接调取项目开发建设的所有资料,掌握最全面的信息等;
第三,由于举报通道顺畅无阻,集团的审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来自各个渠道的举报信息,并对举报内容深入调查;
第四,由于内部审计部门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过硬,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在有限的资源和条件下掌握关键证据,有效推动案件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