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内部督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和自身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
《办法》指出,内部督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强自我革命精神,突出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
《办法》明确内部督察主要围绕八个方面内容开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工作部署的情况;纪检监察机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情况;选人用人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监委委务会议确定的需要督察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内部督察可以采取八种方式进行: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其他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上级交办的有关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会议记录、案件资料、文件材料、档案材料以及财务凭证等;延伸到被督察单位的下级单位以及派驻(出)机构了解情况;经批准,可依规依法采取暗访、调研等方式。
《办法》同时明确,省纪委监委对市(州)纪委监委、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省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和派驻(出)机构、省管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内部督察。市(州)纪委监委对县(市、区)纪委监委、市(州)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州)管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内部督察。干部监督部门承担内部督察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法》要求,开展内部督察应设立督察组,具体承担督察任务。督察组应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任务,并依规依法开展内部督察。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每名干部应向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对存在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拒不纠正错误或不按要求整改,暗示、指使或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内部督察结果应作为纪检监察机构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依据。(甘肃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