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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协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
2019年03月25日 发布

      一 、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党支部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 经费管理使用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拨付的专项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统筹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  经费管理审批   

     第九条  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十二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经费使用公示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凡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用途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