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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与审计机关工作贯通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10日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联合出台《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与审计机关工作贯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与审计机关加强贯通协作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与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不断创新贯通协作机制,促进信息成果共享。贯通协作的日常联络部门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巡视(巡察)办督办处(科)、审计机关法规审理处(科),具体负责日常联系沟通,办理移送接收有关材料及协调协作等事项。

        《办法》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的移送权限、流程、内容、处置等作出规范性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党员、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案件线索的来源、涉及的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违法主要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应优先处置,要认真调查处理,每半年向审计机关集中反馈一次调查处理结果。

        《办法》要求,加强贯通协作配合。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抄送有关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反馈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三方的力量优势和技术优势,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办、审计机关需他方协助办理事项时,按程序报批后可相互提请开展查询、调取资料以及配合调查等工作,各方应积极支持协助。

        《办法》还要求,积极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由相关监督检查室督促有关地方(单位)整改,需要追责问责的应立案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机构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内容,督促被巡视地方(单位)整改。(项健 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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