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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不到位 永拓及三位注会被警示
2019年12月09日

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经纬、王波、刘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2015年和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或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其在年报中的披露情况等问题,永拓会计所及三位注会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经纬、王波、刘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经纬、王波、刘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2015年和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未对银行对账单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你们2015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留存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和2016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工商银行桥头支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均无银行印章。你们未对上述银行对账单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2015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华夏银行询证函为复印件;工商银行福永支行、工商银行桥头支行、华夏银行和收取投资款的平安银行福永支行等4家银行询证函未附快递回单,也无亲函说明。你们未对银行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和独立性,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或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其在年报中的披露情况

2015年5月1日,海斯迪披露了其为关联方宜阳海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长江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的公告。但海斯迪2015年和2016年年报均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也不存在或有事项。

你们在2015年及2016年年审中未关注上述已知担保事项的后续进展,也未关注公司在年报或有事项部分对上述担保事项的披露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考虑》(2010)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蔡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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