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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4个月领6警示函 审计至正股份年报违规
2020年04月0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69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勇、薛淳琦执行的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至正股份”,603991.SH)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和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闵汇塑胶”)、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铭”)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闵汇塑胶等公司相关资金往来未记账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账面记录为背书给博尔铭的票据实际背书给其他公司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为至正股份出具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关于至正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均未反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执行至正股份2018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时,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和产品供应单的复印件,但未查阅相关资料原件,未对部分产品验收单据中客户签字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4.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在至正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识别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必要授权审批程序且披露不充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海监管局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勇、薛淳琦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至正股份前身为"上海至正潘德那聚合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7日。2014年6月27日,至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海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等。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4.89%。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11.800, -0.01, -0.08%)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网站1月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3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股票简称“*ST长投(5.540, -0.04, -0.72%)”,600119.SH)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121.320, 8.65, 7.68%)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决定对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4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广东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执业的鼎龙文化(3.180, -0.08, -2.4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002502.SZ,曾用名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二、制定的审计策略执行不到位。三、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四、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存在错误。五、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询证函回函的疑虑因素。六、未记录与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讨论。七、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勇、薛淳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和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闵汇塑胶”)、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铭”)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闵汇塑胶等公司相关资金往来未记账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账面记录为背书给博尔铭的票据实际背书给其他公司的情况。你们为至正股份出具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关于至正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均未反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你们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执行至正股份2018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时,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和产品供应单的复印件,但未查阅相关资料原件,未对部分产品验收单据中客户签字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4.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至正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识别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必要授权审批程序且披露不充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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