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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辉集团】业务风险与行为准则系列(4)—— 采购环节典型舞弊案例
2020年04月17日

 

 

 

 

 

 

 

        各位旭辉小伙伴,新一期的廉政小贴士又来了,继上一期我们聊过的采购环节常见违规类型,本期就与大家分享一下逾越规则底线的案例。

        希望各位对采购中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从而在面对诱惑之际

时时刻刻提醒自己

不忘初心,敬畏规则

工作不易,廉洁谨记,且行且珍惜

 

 

 

 

案例一

        某项目机械式立体车库工程招标,事业部采购部经理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一家不具有资质、不具备生产能力、无实质性业绩的公司入围,并泄露其它供应商信息,致使串标发生;次年初,另一项目同类型机械车位的招标采购,A再次帮助该公司通过串标而中标,期间,A收受中标单位给予的好处费14万元。

        A收受好处费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贪污受贿的规定;泄露其它供应商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出卖机密的规定。

        综上,公司对A作辞退处分,并就其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认定,A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某项目公司家具采购招标,采购经理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了投标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其家人L的事实,并伪造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考察报告,使得该投标单位获得中标并签署合同,合同总价160余万元。

        B的行为违反了旭辉军规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后公司对采购经理B作辞退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

        某项目信报箱采购及安装工程,时任事业部配套经理C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家跨区域供应商引进合作供应商库,并私下勾结该供应商,大肆抬高信报箱价格,以每户高于市场价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签订合同,事后C收受供应商给予的38万元回扣。

        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下勾结供应商,提高材料单价,再从供应商处返利,其行为违反禁止贪污受贿的规定,同时该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综上所述,公司决定对C处以辞退处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认定,C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于以上案例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司将其备案至企业反舞弊联盟,列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注:企业反舞弊联盟,成立于2015年,成员包括万科、阿里、世茂、中集、顺丰、美的、碧桂园、复星等企业,目前有成员单位586家,旭辉集团也已加入联盟。联盟通过建立职场的不诚信档案,以提高企业反舞弊能力,营造廉洁的商业环境。凡涉及行受贿、侵占公司财产、出卖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舞弊行为者均被列入不诚信行为名单,联盟单位共享。所有联盟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如遇不诚信者,无条件拒收,以提高不诚信行为的社会成本。 

 

文章节选来源:廉洁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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