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小企业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本文基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视角,通过分析创业板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提出完善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的问题。进入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非常严峻,在控制通胀的情况下,经济有下滑趋势。国际上,欧美发达国家接连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复苏缓慢,在这样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入手,其中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部分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在创业板市场直接融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创业板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2009年10月,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近3年的运行,其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市场准入条件相对较低。首先没有关于盈利状况的要求,其次没有对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板市场面向的是中小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增长潜力,而不是现时的财务基础;另一方面是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对企业的衡量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评价一个企业的最重要指标开始倾向于其拥有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成果等。这些指标是现代投资者判断企业是否值得投资时的重要决策基础。
第二,主要面向新型的高成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让从事创新性、有市场潜力行业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金融帮助的环境,这类高成长性公司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在主板市场上很难上市。
第三,更加注重严格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创业板市场的灵魂,是上市公司、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纽带,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由于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就成为创业板市场运作是否成功的关键。
第四,高风险性,监管更加严格。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较小,属于新型产业,公司处于初创时期,创业板上市公司财产评估体系难以确立,从而导致诸多不稳定因素,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和被少数人操纵现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通常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体现出创业板市场的“宽进入,严监管”特点。
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创业板挂牌企业332家,7月20日,创业板首批半年报出炉,上海凯宝净利润同比增长44.09%,朗源股份和隆华传热中期收入均出现下降,隆华传热净利润下滑幅度达到16.1%。数据显示,创业板自挂牌上市以来,总体趋势是向成熟的方向发展,但只有在成长的道路上不断地摸索实践,寻找相应的解决之道,才能使中国的创业板市场称为中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创造一批不断成长的世界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利影响
(一)筹集巨额资金。在资本市场发展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可达70%以上。我国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带来了新的途径。在2009年,有36家创业板公司完成IPO,实际募集资金204.09亿元。2010年117家创业板公司实现IPO,实际募资963.34亿元。2011年有128家创业板公司登陆A股,实际募集资金793.38亿元。2012年上半年,有51家创业板公司登陆A股,实际募集资金244.97亿元。至此,创业板公司已达332家,累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205.78亿元。
例如:2010年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20万股,于2010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8亿元,极大地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国民技术坚决执行既定企业战略,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经营计划,实现公司经营业绩较大幅度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237.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77%,实现营业利润14,658.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86%,实现利润总额19,124.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53%,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7,701.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37%。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USBKEY安全主芯片及解决方案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803,600万元,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1,836.61万元,安全存储芯片及解决方案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017,000万元,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1,940.98万元。基于射频技术的安全移动支付芯片及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5,346万元,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584.76万元。
大量的资金支持是国民技术不断创新,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的动力。技术创新是公司的重要核心竞争力,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市场需求,还是处于竞争考虑,公司都需筹集巨额资金来保持创新动力。
因此,创业板的推出将拓宽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筹资巨额资金,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了创新能力。
(二)加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成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落实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扣除政策,等等。中小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条件,这增强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另外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激发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降低风险级别,从而带动银行及其他信贷、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增加了间接融资的渠道。
(三)提高了创投机构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促进了创投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互相发展。据统计,创业板上市一周年时,登陆创业板的123家企业,73家背后有创投机构身影,比例占到61.9%。一方面创业板的推出有利于创新型企业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从而促进中小创新型企业更好地发展,而这反过来又会提高创投机构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随着风险投资等资金的进入,被投资企业有望获得附加价值,进一步提高盈利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提供了有效的资金退出渠道,这将解除创投机构的后顾之忧,从而更为主动地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将其转化为对中小企业的有效投资,打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
三、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利影响
目前,创业板作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平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
(一)创业板市场的定位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板不是为小企业服务,而出现大公司在此挂牌。在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就有7家总股本超过l亿股,最多的总股本超过4亿股,而且这7家公司的净资产都远超过了5,000万元。可以说,这7家公司是十足的准主板上市公司。
2、创业板不是为创业公司服务,而出现了大量成熟公司在此挂牌。从28家创业板公司成立时间来看,成立10年以上的企业达到12家,而成立5年以下的企业只有不到5家公司。
3、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两高六新”要求,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上市的28家企业并不符合要求。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是经营传统产业或传统产品的,如电力、化工、机械、运输等,毫无创新痕迹。我国创业支持创业型、成长型企业,而现存的问题却把创业板与中小板,甚至主板市场相混淆,使得那些真正处于初创时期、规模较小、经营前景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融资渠道。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家创造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
(二)“超募”现象明显。2011年和2012年以来,尽管A股市场低迷,但新股超募现象仍比比皆是。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6月21日,80家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合计IPO融资约397.5亿元,平均每家不到5亿元;超募143.9亿元,平均每家1.82亿元。对比2011年,当年IPO的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平均单家公司融资额达到6.8亿元,平均超募资金约3.38亿元。而2010年,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平均融资额达到8.9亿元,平均超募5.4亿元。从已公布的超募资金用途来看,在已安排超募资金使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及增资子公司的超募资金达到超募资金的60%。一边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利用效率的低下,一边是大量濒临破产、急需救命资金的中小企业,资源浪费、失衡严重。
四、创业板市场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的建议
酝酿十年之久的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所难免,要想更好地发挥创业板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建议如下:
(一)严格上市筛选和审核制度。创业板市场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公司上市筛选和审核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创业企业质量。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创业板市场应该建立创业板发行审核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信息与电子、生物基因工程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等行业分类,每类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和学者进行技术评估,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两高六新”的要求。
(二)改革创业板发行体制。发行制度不合理加上责权利严重不对等,必然导致创业板出现“超募”现象,要走出创业板发展面临的困境,就必须从监审分离、责权利统一入手,进行改革。首先,实行监审分离。证监会行使其监管职能,将审批权力下放,券商等各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这样就能大大降低审批环节的门槛和成本,扩大发行规模,在此基础上,市场化询价机制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进而“超募”发行现象就会被抑制;其次,坚持保荐代表人、承销商等责权利统一。保荐代表人每年进账数百万元,券商也收取巨额承销费,在获得如此巨大收益的同时,两者就应该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责任。因此,监管部门应该紧紧抓住保荐人和承销商这两个环节,如果其中出现问题或者出现造假等现象,就应该对不负责任的承销商和保荐人课以巨额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甚至将保荐人永远罚出场、甚至刑事制裁,真正做到责权利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券商和保荐人严格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让稀缺的资金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把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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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磊,余鑫强.创业板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金融经济,2011.1.
[3]可鸣.两市9成新股超募三成资金用于还贷[N].今晚报,20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