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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政策解读|《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
2020年04月29日

       本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实施控制管理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要求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应对个人名下资产盘点交接。探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的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工作程序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可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保管)等部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如有聘请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清查盘点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盘点结果按以下要求处理:资产账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核准相关信息,据实调整资产账目,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确认权属后,按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入账。

保障措施

       如须提供鉴证报告或技术支撑,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清查盘点专业服务。 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资产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衔接的工作机制。应将实物资产入库单作为资产部门入账依据之一,资产部门入账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报销、入账的依据,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凭证作为财务部门销账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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