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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截留挪用罚没款是否定性为私设“小金库”?
2020年07月07日

咨询:

  某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对象进行罚款3万元后未上缴国库,执法单位负责人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请问:如果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政纪处分,其行为是定性为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还是定性为违反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其处分依据是《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还是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行政暂行规定》,这两种行为到底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010年1月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公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小金库”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小金库”暂行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各类违法违纪情形及其相应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未经证实),行政执法单位截留罚没款不上缴国库、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又违反了部门规章《“小金库”暂行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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