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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0年07月07日

 问: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也能够兼顾实际情况,增强工作灵活性。

  指定管辖的案件中被调查人若涉嫌职务犯罪,就涉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一系列问题。例如:A省B市财政局局长甲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因甲某长期在B市任职,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基本发生在B地,为排除干扰、保证案件顺利办理,A省监委指定C市监委管辖此案。经查,甲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那么,C市监委能否直接向C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若甲某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怎样移送审查起诉?若该案中还有其他涉案人员,移送审查起诉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C市监委不能直接向C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C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无权受理。监委的管辖与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不同,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确定了审判管辖,才能便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判管辖是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结合的原则,其中地区管辖主要是指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而监委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案例中,甲某犯罪地是B市,居住地也是B市,因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C市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对该案审查起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检察院、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等事宜。因此,案例中,C市监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向A省监委报告,由A省监委与A省人民检察院、A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解决异地审查起诉、审判管辖的问题。

  其次,若案例中甲某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若根据案件情况,确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则A省监委在一开始指定管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审判管辖一致的问题,与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协商管辖事宜,以确保案件能在同一检察院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

  最后,若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调查甲某涉嫌受贿案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涉嫌有关犯罪,如行贿人、共同受贿人等,在对涉案人员立案调查时也要特别注意有无监察和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请A省监委办理监察指定管辖,并商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办理司法指定管辖,确保监察和司法活动主体和程序均合法。(懿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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