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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应重点关注五个问题
2020年07月07日

  去年11月以来,湖北省纪委监委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先后开展了全省案件质量评查、全省脱贫攻坚领域问责案件质量评查。针对评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笔者认为,案件审理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影响案件质量的五个问题。

  主体身份问题

  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既关系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又关系处理处分的相关程序。审理审核时,首先审核以下主体身份材料是否收集齐备:一是被审查调查人的政治面貌、政治身份材料,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党员身份、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身份材料。二是被审查调查人的职务身份材料,如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此外,与违纪违法行为相关的兼任及挂任职务的材料也应收集。如,在脱贫攻坚领域问责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驻村任职的相关文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编制等证明材料。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部分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违纪,需根据被审查调查人所在事业单位性质(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认定,因此还应调取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四是被审查调查人曾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材料。

  事实证据问题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审查调查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定性量纪的基础,包括基本要素是否齐备、情节是否客观真实、过程是否完整,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规合法且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违纪违法事实的危害性、违规违纪或者违法性、受惩罚性是否清晰等。在审核时可以从以下两点把握案件事实:一是全面整体掌握案件事实。要求结合审查调查报告、证据目录,详细了解证据构成,并对案件事实脉络进行整体分析、归纳。通常是以时间、逻辑等顺序为主线,将基本要素进行纵向串联,审核事实过程是否完整、主客观要素及情节手段是否清楚、行为后果是否明确等,发现证据体系的缺陷和逻辑错误等问题,尽可能完整清晰地还原客观真实,尤其是要避免对事实碎片化、片段化的认定及主观臆断,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二是综合审核证据。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摘录证据目录、罗列证据提纲、制作阅卷笔录或阅卷表格、思维导图等方式,通过对何时、何事、何地、何物、何情、何因、何人等基本要素的归纳、比对、分析,准确判断证据材料对事实的证明能否达到相对、合理的一致,是否能够排除事件发展、演化逻辑中的矛盾,是否确已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量纪情节问题

  准确认定量纪情节,是案件实现“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对案件的处理,既要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党纪法规中的规定量纪情节,也要准确把握酌定量纪情节,不能脱开事实情节随意“升格加重”或“降格减轻”,避免处理畸轻畸重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以下量纪情节问题:一是要准确认定党纪法规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的情节。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二是要准确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对于部分违纪行为,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时间节点、动机、手段、侵害对象、主观恶性等因素,并对比同时期、同类型的案件,判断情节“较轻”“较重”或者“严重”的程度,从而确定是否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处分档次。三是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的“危害后果”情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11类情形,均要求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实践中发现,有的问责案件中,相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失职失责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甚至危害后果不明,却仅以上级机关交办函或督导组、察访组发现问题线索情况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造成问责泛化,影响问责效果。四是要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相关情节。要准确划分相应的领导责任,区分失误与失职、主观与客观、故意与过失、为公与徇私等因素,掌握履职尽责的具体情节,从而准确区分责任的大小、轻重,精准、合理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按照规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进行处理。

  证据合规合法性问题

  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及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注重对证据合规合法性审查,是审理部门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应对以下几种常见证据合规合法性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言词证据取证不规范问题。如,讯问、询问、谈话笔录制作不规范、混用,不按规定出具谈话、询问通知书,不按规定填写陪送交接单;较短时间内形成篇幅过长的笔录,造成笔录是否现场制作的疑问,影响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较长时间的笔录中,无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饮食、休息等情况的记录;同一份笔录或者不同笔录中,部分内容高度一致,有复制粘贴现象,此外还有指供诱供问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谈话人员、记录人员、地点、时间等信息,询问地点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二是自书材料及情况说明不规范问题。如,自书材料过于简单,对事实表述不清,关键情节一笔带过、不展开详细说明;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关键性事实未附证明材料,致使证据力较弱等。三是提取书证不规范问题。书证复印件不盖章或不盖骑缝章,不注明复印件提取于何处、原件存放于何处,不注明提取书证的数量、性质及用于证明什么问题等;因复印不清晰等原因对书证进行修改后不予以说明,或不签名、按手印、加盖公章等。四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问题。不注明资料、数据原始存储载体的储存、保管情况,调取、复制过程不明,转换为文字内容过程不规范等。

  程序合规问题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法治要求、政治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既要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关,也要严把手续程序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案件程序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相关文书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如,无案件线索来源、初核方案、安全预案,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未经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字等。二是不履行签批手续或签批不规范。如,线索处置、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立案文书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忏悔书等,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初核、立案的相关程序不规范。如,立案决定书时间早于初核报告签批时间;立案决定书只通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在立案前已签批等。四是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不规范。如,审查调查报告不经承办审查调查组集体讨论。五是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见面材料不规范。如,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见面材料签署意见不规范或不签署意见且未附说明,见面材料与审查调查报告认定问题不一致等。

  (作者:范晓东 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第一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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