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更好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意见》指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是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意见》强调,要压紧压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各级政府推动整改,定期听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指导督促整改事宜。各级人大监督整改,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就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履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主体责任,把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整改计划,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逐项对账销号。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承担起本行业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牵头研究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和追责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审计机关跟踪整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将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关注;审计报告送达后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检查,适时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对因外部环境改变造成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终止执行或延期执行。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机制,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法定整改期满后向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审计机关受省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机制,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或有关部门推诿、拖延整改的事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督促检查内容,通过“审计+督查”的方式强化整改跟踪检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延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链条,推动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有效发挥监督整改合力。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公开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被审计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追责机制,对未按规定整改审计发现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量,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参考;把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意见》要求,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不折不扣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同时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脚点放在推动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来,从根本上解决系统性、普遍性及屡审屡犯问题。着力提高审计质量,既严肃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又支持、促进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探索与创新举措,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着力提升整改成效,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既要落实“当下改”的举措,又要聚焦制度建设“空白点”、制度执行“薄弱点”和权力运行“风险点”,建立健全“长久立”机制。(安志宙 青海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