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以内部审计工作为抓手的中央企业监督工作,这份9大部分26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中央企业乃至整个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方式的转变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这份文件名为深化央企内部审计监督,实为体现了对中央企业监督工作方式的变化,也体现了对于国有企业治理方式转变的新思路。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关注内部审计,是因为内部审计工作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是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督体系也是企业大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之前的几篇大风控系列的文章中有过详细论述。
这几年,中央企业一直在推进大监督体系,大监督体系的由来,从政策层面,我们可以回溯到2015年的国有企业改革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文,其中第六部分提到: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
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
但是,前几年推进的大监督体系一般是纪检牵头的,而且监督的内容指向性比较明确,而内部审计在之前的大监督体系中功能发挥并没有很好的体现。
为什么现在又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这份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文件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这要结合现阶段宏观的国有企业改革大环境来看,我认为有三个方面促使了本次文件的出台:
1、国有企业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
在2015年的国有企业1号改革文件上,在指导思想里提出:“建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什么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就是顶层设计要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这也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第一项任务。西方经过几百年的摸索,在公司治理领域还是形成了一些规则和经验,这也为中国公司治理架构的设计提供了参考。
在各类公司治理样本中,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架构中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监督职能工作的主要承担方。
如果我们要延续之前的大监督工作模式,就弱化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职能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大方向的。
其实,企业的监督工作就那些,没有必要重复做,只要解决好谁来干、为谁干、怎么干的问题,其他的一切都是形式。
由纪检牵头的大监督到审计监督,让现代公司治理下的审计监督工作冲在前面,符合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方向。
2、国有企业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需要
这两年,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由原来的直接管企业到以股权管理为纽带,以退为进。去年,国资委也制定了第一批放权和授权清单,把更多的自主决策权下放到企业层面。
那么,该退的会逐步退,该进的也得跟上。
什么该进?
监督!
所以,在这个大背景下,完善和加强监督是保障可以把日常监管放开的必然途径,权放出去了还得让企业接得住、用的好,这就是Hands off,eyes on,把手拿开,眼睛盯住,而监督就是眼睛。
内部审计,一直强调独立性监督,多么好的一双眼睛,没有不好好利用的理由。
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这两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利用不同所有制的优势激活国有经济,重新焕发活力。
这两年,国资委制定了一批混改“双百名单”,各个地方也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入到混改中来。
但是,在混改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想混改可以顺利推进,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企业管控方式的变化,包括监督手段的变化。
加入或拟加入混改的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代替原有体制为前提,包括规范公司治理架构下监督职能的设计,这就需要改变对原有企业管控和监督方式。
这几个原因共同促使了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重新定位,进一步拓展和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下面,我们把文件的重点内容给大家解读一下:
文件总体框架图
文件第一部分就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能的汇报线,不在经理层,而是到治理层。 有人说,这句话是整个文件的核心,但是这样的要求并不是第一次提出来,在审计署2018年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第六条提到: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人说,上面说内部审计受党委和董事会的双重领导,现在说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会不会有矛盾? 不会,因为在2015年的1号文件中要求:
此外,第一部分还明确要求: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关于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要求,前一段时间正好和一位审计署的领导交流,审计署一直有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意图,而且希望总审计师可以进班子。这次的文件总算是实现了一项。
关于内部审计到底应该对谁负责,哪种方式是最优的?我之前写过两篇文章可以参考:
1、内部审计,你该不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困境
2、内部审计灵魂缺失的年代,如何准确定位内部审计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中职能?
文件的第五个方面谈到: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对审计结论签字画押,这项要求等于给内审人员套上了一个紧箍咒,之前审计可以走走过场,没有硬性规定和原则问题还比较好处理,你好我好大家好。
现在,审计不出问题来,出了事要问责;审计出了问题,被审计单位不一定能接受。搞不好既担了责任又得罪了被审计单位。
这一条是个双刃剑,我只能说,各位珍重!
三、关于有频率要求的必审工作
既然对审计工作得背书,那能不能少安排一点工作,少担点责任?
不行,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定期重点必审内容,属于硬性指标:
1、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
2、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
3、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4、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审计1次;
5、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
6、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
以每家央企的规模和机构数量,现在央企的审计资源配备情况,完成上面这些工作几乎成了mission impossible,不可完成之使命。
所以,下一步审计资源的扩充是必然的,幸好我们的主管领导是最高的一把手,各位内审负责人赶紧开始梳理工作量,给领导打报告要钱要人去吧。
是的。 文件第九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性的考虑,给出了具体政策: 3、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4、强化大额资金管控监督; 责任大、任务重、挑战高,会不会形成一波中国特色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新成果,催生一大批从内部审计领域的高端人才? 这个文件就是起点! 最后,需要再强调一下大风控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区别,大风控最主要的是赋能,而非监督 风控、内控、合规包括法务的定位是对业务的支持和赋能,以多打粮食为目标,大风控不是要伫立旁观,而是要躬身入局,从业务的角度把握机遇、管理风险。
四、内部审计的职业生涯打开
我们研究风险总是讲,“危”与“机”并存,既然文件对内部审计提出了这么多具有挑战的要求,那么对内部审计人才的发展是不是也是一次机遇?
1、鼓励大家参加专业考试,既然这样那学习费用原则上是应该报销的;
2、建立审计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的轮岗机制,到一线去学习锻炼;
3、把内部审计岗作为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上升通道打开。
五、对关键环节、重要领域、海外资产、内控体系进行重点审计
文件对目前国有企业管理的一系列重点内容提出了内部审计监督的要求:
2、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
6、加大对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力度;
7、加大央企境外投资的审计监督力度;
2019年的101号内控文件中也对海外投资的内控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
8、对内控、风控、合规等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这真是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问责;被审计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2、对内部审计本身的履职情况问责;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国资委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每5年全部评估1次。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和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印发提示函或通报,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文件里提到了内审对风控、内控、合规的审计监督,在这里也强调一下,我们之前对于侧重二道防线职能拉通的大风控体系有明确的定位,大风控体系的重点内容不是监督,这和天然被赋予监督功能的内部审计定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