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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本原逻辑与价值回归
2020年10月30日

 

       内部审计是一项价值增值活动,亟需跳出查错防弊的认识局限。我国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建立后, 通过行政手段建立的,内部审计曾在一段时间内被看成是国家审计的基础,当时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经过30多年发展,内部审计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内在需求,但“监督查处”的烙印仍然很深。许多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还集中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方面,主要任务是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没有充分发挥改善经营效果、提升经营效率的作用。那么,内部审计如何促进组织价值增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监督评价:确保受托责任履行

       企业组织内部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高管层履行股东、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其他各级管理层履行高管层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是唯一的、最重要的内部确认服务提供者(Bailey 等,2006)。它通过监督、评价对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确认,从而确保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存在为己谋利的机会主义动机和条件,但是内部审计监督能够使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被揭发惩罚。同时,评价起到了“信号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代理人从改善行为中得到激励。

咨询建议:优化价值链

       Porter 认为,理解企业竞争优势需要分析具体的价值行为,而不是从公司整体出发。按照他的价值链理论,内部审计属于辅助价值活动,对整个价值链而不是单个活动起辅助作用,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万寿义和崔晓忠,2009)。内部审计在监督评价各种业务运行的基础上,为各级管理层提供改善经营管理决策的有用信息,帮助管理层发现提升组织竞争优势的机会。因此,内部审计通过优化价值链,提升了企业整体价值创造能力。

治理协调:降低交易成本


       IIA 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2002)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作为“其他治理主体可以依赖的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内部审计除了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财务支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督评价之外,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之间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内审部门将协调贯穿整个内审工作过程(Solomon,2005),可以缓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的冲突,还可以对外部审计时间和审计费用产生积极影响(戴耀华等,2007),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价值增值。

       毋庸置疑,内部审计可以在组织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在不同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和作用也不尽相同。比如,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CEO 的情况, 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合并为一层,内部审计对高管层的监督作用显然与董事、总经理(CEO)分置的情况明显不同。再如,在国有企业中,党委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自然与非国有企业存在差异。衍生问题还有内部审计与纪委如何分工协作等。可见,由于不同治理主体对内部审计需求的期望不同,并不存在普遍“最优”的内部审计配置方式,它应当与所在组织的治理结构相适应, 但是需要遵守共性原则。

价值导向

       内部审计应当把促进组织价值增值作为首要目标。阎金锷(1993)指出,建立和健全根据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以服务于企业的真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内审转换机制的关键。因此,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要从企业内生需求出发,把是否能够促进价值增值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内部审计模式。实际上,强调这种模式在治理层面的作用,建立在股权分散并且董事会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前提条件之下。但在我国,尤其是国有企业,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大部分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董事长往往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由于治理环境的差异很大,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照搬,而应从价值增值的实际出发,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能。

相对独立

       一般认为,内部审计的质量与客观性有关,而客观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独立性,即威胁客观性的重大利益冲突。一段时间以来,监管当局和职业组织都提倡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以确保客观性。公司治理失败案例促使监管当局提倡内部审计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通过提高审计独立性来强化内部审计对高管层受托责任的控制。职业组织则期望通过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来提升内部审计的职业地位。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高管层履行受托责任出现的种种问题,又为这种期望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但需要强调的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只要内部审计内置而不是外包,审计人员就不可能超然于组织内部的利益冲突。比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晋升、薪酬等很难真正独立。Bailey 等(2006)指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当依附于客观性,一味执着于独立性,容易造成内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冲突与独立,因此,不要过分强调独立性,而应重点关注客观性。没有绝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程度与其所承担的职能有关,只要能够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履职,独立性就是足够的。

合理定位

1. 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管层“三角关系”中的定位。企业治理和企业管理都离不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客观上“服务于二主”。在资源充足、其他治理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应尽可能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层的需求。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应当优先服务于最高执行层。所谓最高执行层,是指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包括作为兼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的董事长,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企业的总经理或CEO,以及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党委书记等。

2. 与外部审计的定位。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体系。三种不同审计各具特点、各有优势,内部审计质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内部审计应加强与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协调,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外部审计效率和效果。但内部审计要注意服务重点始终是企业内部,应避免沦为后两者的附庸。

3. 与纪委监察部门的定位。对于国有企业, 纪委与监察部门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透视整个公司的窗口”,内部审计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资源。同时,内部审计在监督评价高管层以及各级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纪检监察需求和线索。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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