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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11月10日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或专门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和对下属子公司管理层的经济责任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审计部门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有)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与预期的购入资产运营状况一致;

(四)是否存在购入资产已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购入资产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存在担保风险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的情形,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存在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四)是否存在交易标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情形;

(六)是否存在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八)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形,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五)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合理的情形,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
定的,由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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