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纪依法对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审核把关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基础保障。证人证言作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和质量。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了证人证言审核工作需要注意的重点。
首把证人证言程序合规合法关。审核询问证人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有以下方面:询问证人审批程序是否履行;是否对证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包括证人的个人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和为人处世等;是否双人双证进行询问,询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有无在笔录中载明;是否进行权利义务告知;询问时长是否符合规定和客观实际;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女性证人等时是否按规定有相应人员在场等。通过对上述内容审核,来明确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但程序瑕疵或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其形成的证人证言被排除,可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进行补正。
聚焦证人证言内容真实关。第一,要审核证人的作证资格。即审核证人年龄和作证能力。年龄是影响证人证言的一个特殊因素,未成年人证言可能具有失真风险。还要审核证人是否有与其待证事实相匹配的作证能力,包括认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尤其要关注一些生理上或精神上存在缺陷的证人。第二,要审核证人利害关系。一旦证人对当事人存有感情或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就可能造成该证言产生偏颇。虽然对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明确利害关系、保持审慎态度,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评判。第三,要审核证人证言动态变化。首先要对历次证人证言形成的环境进行审核,尤其是询问场所、询问人员、询问时间、询问方式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存在指供诱供、暴力胁迫等情形;同时要结合笔录修改情况和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审核,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证人,出于畏责畏罪等心理,其证人证言往往会出现反复和变化,此时可重点结合书证物证中贿送款物的出处和交付内容来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四,要审核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综合印证。首先将证人证言与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相互印证,两者之间的重合部分大概率是案件既定事实,两者之间矛盾之处就可能成为案件的两个不同方向;其次将证人证言进行相互印证,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力规则,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证人证言进行立体搭建,从旁观者的角度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最后要将证人证言与实物证据相互印证,实物证据能有效佐证证人证言是否稳固可靠。
注重证人证言格式要求关。第一,询问笔录一定要现场制作。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可以事先做好询问提纲,但笔录必须现场制作,要尊重被询问人的意思、忠实于原话,客观呈现被询问人的记忆。第二,询问笔录要简问详答。问题要开放式,避免诱导式的问法,证人的回答要详细记录,不仅记录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利的情况,也要记录对其有利的内容。第三,询问笔录要经过被询问人的核对、确认和签名捺印。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由证人修改补充以后,再次签名捺印;对于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应当由审查调查人员向其宣读后签名捺印;对于被询问人拒不签字的,也应当由审查调查人员签字并记录情况;对重要的证人进行询问,有条件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在询问前向其告知、注明于笔录。(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