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是与贯彻落实国家涉外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
二是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机构。国外贷援款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我国政府及其机构、受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与资金的单位,提供的贷款、援助和赠款;向我国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等。
三是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企业和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等。
四是驻外非经营性机构。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教育、科技、文化等甲类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地方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驻外联络和办事机构等。
五是对外援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管理、分配和使用我国政府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优惠贷款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境外机构、单位和企业等。
六是接受委托审计的国际组织。(沈科言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来源: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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