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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被“碰瓷”
2020年04月16日

一、注意疑点

疑点一:轻微剐蹭车辆严重受损。碰瓷车辆紧跟目标车辆,在其变道时猛踩油门撞上去,与目标车轻轻剐蹭,但车上的零部件会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然后以此索取修理费。

疑点二:慢如蜗牛等待被追尾。碰瓷车辆故意开在目标车辆前面,与目标车辆贴得很近,然后找机会紧急制动,造成目标车追尾。

疑点三:不报警要私了。很多碰瓷车辆往往都是中高档的二手汽车。事故发生后,碰瓷车辆或碰瓷人通常会提出不要报警并且用钱“私了”的要求。

疑点四:人故意撞车侧部。如果是故意撞车的碰瓷人,一般会在目标车辆车速很慢时撞上车辆,而碰撞部位往往都在车辆的侧面,同时躺倒在车辆的侧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真正的人身危险。

 

二、实务勘察思路

勘察点一:车体痕迹比对是否相符

  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勘察点二:是否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如果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勘察点三、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是否相符

   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

       还有一种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

 

三、碰瓷的刑事法律后果(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刘飞抢劫案,作者:赵俊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

 

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情形(诈骗型)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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