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采取谈话措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