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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统计弄虚作假是违纪违法行为吗?
2020年07月07日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累计受理61起普查违纪违法举报线索,对39起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执法检查。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请问,统计弄虚作假是违法行为吗?是违纪行为吗?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统计弄虚作假,是一种违法行为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失真的统计数据,不仅损害统计的社会公信力,而且将直接误导决策部门研判经济形势。所以,《统计法》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虚假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都规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今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四川省德阳市下辖广汉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的通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对四川省德阳市下辖广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违法举报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广汉市规模以上工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地方政府授意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非法干预普查数据,广汉市经普办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下发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匡算表模版,实时监测并通报各乡镇和园区GDP总量及分行业完成情况,指使、授意乡镇和园区非法干预普查对象提供与GDP密切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利润等指标的普查数据;应对、阻碍、打探统计执法检查问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将统计机构列为地方经济发展目标完成考核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按规定移送四川省委、省政府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领导干部敢于明目张胆地给统计数据“注水”,以漂亮的数据装点政绩,虽然直接缘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人员的政绩观扭曲,同时也缘于对领导人员追责不力。新的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针对统计数据造假顽疾久治不愈的现状,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突出强调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追责,明确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统计弄虚作假,是一种违纪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违法的党员,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了统计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按照该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党的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也是一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也造成损害,所以,属于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今年7月,国家统计局通报了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2018年5月,国家统计局对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山西省委、省政府对该案件中17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7人。

  通报指出,该案中,时任应县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时任应县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经信工作的时任副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应县经信局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局长因严重干扰、妨碍统计执法检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应县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应县统计局分管统计普查工作的副局长、应县统计局总统计师、应县经信局局长及分管工业企业的2名副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时任山西省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投资统计处处长、山西省统计局投资统计处副处长、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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