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作为监察机关一项重要调查措施,对搜集职务犯罪证据、起获赃款赃物、准确定性处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搜查权一旦被不当使用,不仅损害监察机关形象,还会侵害公民权利。本文基于工作实践,拟对搜查措施规范化使用进行探析。
搜查措施运用中的风险点
当前,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相关释义对搜查权规范行使均作了详细规定,很多地方也通过统一制式文书、细化运行规程等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个别执法不严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搜查证内容不全。搜查证是调查人员行使搜查权的必要凭证,是规范搜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要体现。为此,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均要求搜查证记载的内容明确、具体,应写明案由、搜查目的、搜查对象、搜查范围、搜查机关、执行人员及搜查日期等事项。实践中,少数调查人员对搜查证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重视,所出示的搜查证内容笼统、简略,缺少搜查范围、搜查时间等关键内容。
二、存在不规范“先搜后补”情况。按照监察法及有关规定,调查人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此处的“紧急情况”应作严格解释,主要是指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可能逃匿、证据可能灭失、可能发生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情况。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实践中,少数调查人员理解出现偏差,没有证据证明遇到前述“紧急情况”,也采取“先搜后补”的方式进行搜查。
三、见证人不适格。为确保搜查过程依法依规进行,监察法规定了见证人制度,要求被搜查人或其亲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但见证人必须适格,才能发挥见证与监督作用。一般认为,适格见证人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辨识能力。实践中,有时虽有见证人在场,但该见证人与搜查对象或案件结果有某种利益关系,很难起到公正、中立监督的作用。
四、搜查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搜查笔录和现场录音录像是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搜查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实践中,有时存在录音录像不全,搜查笔录事后补签、找人代签、缺少见证人签字且无相关说明等问题,不能有力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
运用搜查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有规不依、执法不严根源在于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不到位。搜查证、搜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都是确保搜查行为合法的重要依据,在这些方面不规范,不仅可能导致搜查起获的证据存在瑕疵甚至不被司法机关采信,损害监察机关公信力,还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损害监察机关形象。调查人员应当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强化程序意识,坚决杜绝有规不依、执法不严问题。
其次,要做好周密准备。搜查前要对搜查对象、搜查地点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现场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搜查计划,做好安全预案。为防止录音录像设备临时发生故障,应提前进行调试。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导致证据丢失、损坏或污染,应安排政治素质过关、作风过硬、熟悉案情的同志负责现场指挥与监督。为避免发生暴力破坏、转移财产或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为防止搜查对象谎称生病企图逃避搜查,应安排好医务人员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还应注意邀请适格见证人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可邀请被调查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人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再次,要依规依纪依法搜查。第一,做好搜查笔录。应当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第二,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证据等,应立即进行扣押,同时逐一编号、填写清单,详细注明品种、质量、型号、重量、数量等,由搜查人、被搜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三,严格遵守纪律。搜查中,遇到经责令开门而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搜查,但不能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搜查后要尽可能恢复原状。对搜查中掌握的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最后,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搜查行为不符合规定,在案件审查调查或审理阶段应及时指出,因此获取的证据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予以排除或者补正,情节严重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者:喻娥 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