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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保和物保并存时,该如何处理
2020年12月30日

 作者 | 张志伟律师

  来源 | 法润万家

  本篇文章是关于“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应原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图表解读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实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

  3.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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