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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操作指引及导图
2021年04月13日

陕西安康市诫勉谈话操作指引及导图
有关诫勉谈话的规定散见于《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十几部党内法规。为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诫勉谈话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践行 “四种形态”,陕西安康市纪委党风室刘九龙、李牧搜集、整理、制作《安康市诫勉谈话操作指引及导图》,现予以刊发。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2.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二、实施依据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即可适用
1.《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
2.《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13条;
3.《党的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26条;
4.《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
5.《问责条例》第7、8条;
6.《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9条;
7.《党组工作条例》第41条;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60条;
9.《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34条;
1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40条;
1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0条;
12.《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
1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第8条;
1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
1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21条;
16.《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8条;
17.《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
18.《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39条。
三、适用对象
1.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2.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四、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一是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二是本级党委负责人。
2.批准程序。市委管理干部,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部门管理干部,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的有关机构提出意见,报委、部(局)领导同志批准。
3.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①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②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③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④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4.提前告知。诫勉谈话前,通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通知诫勉对象。
5.谈话形式。一般在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式”谈话室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6.谈话步骤。
①谈话人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②谈话人认真听取诫勉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允许其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③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④诫勉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表明态度;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除以上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是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是进行诫勉谈话的日期、地点。
谈话时,诫勉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诫勉对象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诫勉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谈话结束后,诫勉对象核对谈话记录并签字。    
7.事后说明。诫勉谈话后,诫勉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实施诫勉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8.整改回访。诫勉6个月后,诫勉实施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9.后期要求。诫勉对象在民主生活上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五、诫勉后果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①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②取消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③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六、有关要求
1.实施单位。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对诫勉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工作人员。对诫勉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诫勉对象。领导干部接受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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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安康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刘九龙、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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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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