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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控股】“海派项目”腐败窝案的通报
2021年04月20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要想追求自己的幸福,确保自己的安全,维护自己的尊严,就必须遵纪守法,用汗水、用劳动、用勤奋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面对金钱与诱惑,必须时刻谨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通过投机取巧、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行为取得的不义之财,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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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人被抓获到案

 

       2020年1月16日下午14时左右,原大汉海派项目部营销总监吴某及其妻子谢某正在湖南省耒阳市某商场为迎接新年而忙碌着,当公安民警出现在他们面前并给他们拷上手铐那一刻,他们惊慌、恐惧甚至没来得及从沉浸的“年味”中醒过来,随即被带回长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同日19时左右,原大汉海派项目部营销副总监张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与湘浦路交汇处的某楼盘售楼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2时,原大汉海派项目销售人员黎某在接到大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以下简称“大汉控股监察部”)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大汉控股监察部前期所做的大量细致摸排和调查取证工作,在公安机关的突击审讯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威严和如山铁证面前,相关涉案人员在到案的第二天即放弃抵抗,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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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审讯

“发现漏洞”动歪念

        2017年至2018年间,时任“大汉海派”项目部营销总监吴某伙同时任大汉海派项目部营销副总监张某发现《大汉海派营销转介及分销方案》中关于转介佣金提取存在有漏洞可钻,遂合伙以吴焕的妻子谢星星为转介人,合谋套取转介佣金。

        但是套取转介佣金需要有真实的购房客户信息作为转介的凭证,而这些真实的购房客户信息又从哪里来呢?吴某、张某想到了自己的下属工作人员。

        在利益的驱使下,吴某、张晓某与下属营销经理高某、杨某某和置业顾问唐某、张某等人合谋,由置业顾问在日常接待购房客户的过程中,私自搜集其接待的自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发送至营销经理或张某的手机上,张晓敏将上述客户信息汇总后转发给谢某,再由谢某按照转介短信的格式要求,编辑成转介短信发送给吴某,作为认定“转介”的凭证,从而完成虚构转介的事实。

        2017年至2018年间,黎某在参与“大汉海派”项目销售期间,发现转介激励方案存在漏洞可钻,遂以总经理妻子的亲属身份,伙同置业顾问陈某某,采取与吴某等人相同的方式,将自访客户和老带新客户伪造成黎某的转介客户,完成虚构转介的事实。

“利用职权”屡过关

        “转介”佣金的认定审核发放,需要经过转介信息登记,转介数据核算、统计,财务审核,项目部审批等多个环节,虚构的转介事实是如何过关的呢?

        调查发现,相关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作为时任大汉海派项目营销总监的吴某,本应起到监督、审核的作用,被贪欲蒙蔽了双眼的他却在发现转介激励制度的漏洞后,利用审核“转介”费用的职务便利,伙同下属、妻子骗取转介佣金,侵吞公司财物,在2017年至2018年两年的时间里屡屡得手。

“心存侥幸”套赃款

        2017年至2018年间,吴某伙同妻子谢某、同事张某与下属营销经理高某、杨某某,置业顾问唐某、张某等人互相配合,虚构转介事实,经法院认定,在“大汉海派”项目中共套取转介佣金30笔,金额共计54万余元。

        2017年至2018年间,黎某伙同置业顾问陈某某虚构转介事实,经法院认定,在“大汉海派”项目中共套取转介佣金14笔,金额共计23万余元。

“东窗事发”悔已晚

        “我因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恨自己,为了一时贪念,让自己陷入这种窘境,我戴着手铐,颤抖着手写出这些歪七劣八的字,尊严都丢到九霄云外去了,……,我深深的悔恨,我十分十分的热爱这一份地产销售工作,以后不管走到哪里,此时此刻的心情、悔恨,此情此景都深深的印在我的骨子里,恳请公司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是张某在被抓获归案的第二天即向公司写出的忏悔书中的片段,字里行间充满了悔恨与恐惧,悔恨的是自己犯下的那些犯罪事实,恐惧的是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这时候的她才知道,天网之下没有漏鱼、正义面前岂敢侥幸,只要做了贪污受贿的事情,即使已经从大汉离职,也依然有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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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谢某、黎某3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大汉控股监察部及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念及她们的幼儿需要母亲抚养陪伴,在他们主动退赃退赔并向公司作出深刻忏悔后,公司向司法机关做出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2021年3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2020)湘0102刑初797号]如下:

        一、吴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谢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黎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涉案共12人,除以上4人外,其余人员主动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大汉控股监察部和公安部门调查,争取公司宽大处理,由公司出具谅解书后,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张黎 大汉控股集团监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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