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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呼吁强化审计师及监管机构职责以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
2021年04月27日

安永发表题为《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强化企业、审计师和监管机构职责》的研究报告,讨论如何强化审计的作用以更好地发现舞弊行为。

报告引用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前主席唐纳德·布赖顿爵士(Sir Donald Brydon)关于审计质量和有效性的观点,指出舞弊行为是公众对审计师职责误解最深的问题。虽然审计师在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审计师主要负责就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向股东提供合理保证,而如何预防和发现企业舞弊行为主要由企业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负责。然而,公众却希望审计师在预防由舞弊行为引发的公司倒闭重大事件方面,发挥远远超过合理保证职责的更大作用。

报告认为,随着企业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商业模式更加复杂,舞弊行为更难以发现,确实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的审计程序和模式。会计行业也已经改进审计方法,如采用数据分析技术、制定电子函证程序、建立舞弊风险评估框架、开展法务审计等,提升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的能力,以满足利益相关方就舞弊行为对审计师的期望。然而,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核查程序,但不是唯一的核查程序。鉴于舞弊行为所涉及领域已超出审计师的职责范畴,企业治理层、审计师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等必须通力合作,更好地预防或发现舞弊行为。

首先,企业应建立涵盖舞弊风险的财务报告内控系统,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等利益相关方的职责,探索董事和管理层成员如何验证财务报告及其内控程序。同时,包括审计师在内的公司治理链条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应实施举报程序,以鼓励和保护举报人。

其次,应研究改进审计准则,以便审计师可以在更强有力的框架下发现舞弊行为。范围应覆盖重要性、职业怀疑、利用法务专家工作、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开展讨论及公众报告等内容。除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外,审计师还需通过相关框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监管机构和公众报告企业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情况。

再次,监管机构应明确企业上市的前提条件——满足最低限度的公司治理和报告标准。甚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审计师有义务向相关机构报告或决定是否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任何事项,并在该事项未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解决时,向指定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应负有相关责任并拥有相关资源对此类报告事项采取行动。

报告表示,要真正解决企业舞弊问题,上述相关方——企业治理层、审计师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等必须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才是更好地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并最终保护受害者的关键步骤。

点击阅读原文:《安永呼吁强化审计师及监管机构职责以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辑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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