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竞标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张某请托其情人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帮忙协调关系,并承诺给予刘某100万元。该公司顺利中标后,张某为了感谢刘某,欲给予刘某100万元。刘某出于安全考虑表示100万元放在张某处保管。后经刘某同意该100万元被张某用于其公司其他项目,至案发该钱款一直被放在该项目上周转使用。
【评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刘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受贿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系受贿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受贿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也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其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刘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体现在其同意收受张某钱款,还体现在刘某出于安全考虑,让情人张某代为保管,其意图是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打击,该保管行为比刘某实际占有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安全性,能够进一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张某钱款的目的。
其次,钱款所有权发生转移。基于双方行受贿合意,行贿人因行贿行为丧失钱款所有权,受贿人取得钱款所有权。由于是犯罪行为,该所有权系相对所有权,即受贿人相对于行贿人而言,取得了该钱款的所有权。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受贿人取得的钱款依法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
再者,受贿人刘某行使了钱款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准。行为人行使了处分权就等于向他人宣示了所有权的存在。本案中,张某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将钱款用于其他项目,刘某实际上在行使该钱款的处分权,双方都以自己的行为确认该钱款属于刘某。
最后,控制处分权认定为犯罪既遂的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贪污罪既未遂采取实际控制说,行为人控制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对于贪污罪既未遂标准采用实际控制说,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占有。贪污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既未遂标准应当一致。受贿罪参照适用支配控制说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贯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