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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间受贿、索贿555万元,建行一高管获刑11年半
2021年07月14日

       中国建设银行一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建行印刷业务提供帮助,6年间受贿、索贿总计人民币555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终审落槌:被告人陈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

 

 

帮人承揽印刷业务6年受贿555万元

 

 

       被告人陈某今年51岁,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渠道管理部总经理。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陈某受贿发生于2004年至2009年间,其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行柜面服务质量管理、全行存单存折的凭证设计并与采购部一同进行存单存折的招标、采购等。

 

 

       2004年至2007年,陈某接受湖南某金融印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揽建行印刷业务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7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陈某再次接受杨某请托为其公司提供帮助,使得该公司在该段时间内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揽了大量存折、单证印制业务。2009年,陈某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80万元。

 

 

       此外,陈某曾在2007年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索要钱款100万元。后这笔钱被陈某的妹妹李某用于个人公司增资,截至案发,该笔钱款仍未归还。

 

 

       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00万元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责令其退赔5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认定380万元悉受贿所得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二审期间,陈某当庭变更了上诉理由,承认收受杨某75万元贿赂,并表示愿意退赃;至于另外480万元,陈某承认确实收到了钱,但称其中100万元是借款,已于案发前归还,另外380万元则是其妹李某获得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收益,不是受贿。

 

 

       根据北京高院二审查明的情况,陈某在调查阶段曾供述,杨某2005年向他请托时曾表示,存折印刷的成本单价约5毛钱,建行采购单价约9毛钱,中间4毛钱的利润作为好处费他们两人一人一半。

 

 

       2006年,杨某为继续从事特种印刷业务提出与陈某一起开办公司,陈某占股30%。陈某让其妹李某代持股份,杨某拿出陈某2005年应分得的300万元利润作为陈某的出资款入股。2009年,李某从公司退股,杨某将380万元利润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交予陈某指定的账户。据此,北京高院认定380万元并非李某股权转让的合法收益,而系杨某给予陈某的贿赂款。

 

 

100万元悉索贿无疑

 

 

       至于另外100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北京高院认定,2004年杨某因承揽建行相关印刷业务与陈某相识后,二人之间除了请托、被请托以及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之外,没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并不存在私人借贷的感情基础。

 

 

       此外,陈某借款时并未出具借款手续,2018年间,陈某涉嫌违法违纪的部分事实被调查机关发觉,为防止败露,陈某对杨某称,如果建行纪委询问就说已经还了,还拿来一张借款100万的借条以掩盖真相。

 

 

       综合陈某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借款时间、谋利事项以及归还意愿、是否归还等,北京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索贿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判意见正确。

 

 

       终审判决指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陈某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受贿75万元的事实表示认罪并退缴该部分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法院在原判刑罚基础上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故北京高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480万元予以没收。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实习生 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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