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关系,准确和客观评价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提高集团效益,根据《正威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补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审计对象
集团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都在可开展离任审计的范围内。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集团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
(二)其负有重要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
(三)其他有必要接受审计的人员。
三、适用范围
集团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辞职及被免职、辞退或开除、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根据需要,应按此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重要或关键工作岗位的业务经办人、其他有必要接受审计的人员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依据集团董事局批示,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职责与分工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1.离任审计的对象、适用范围、内容等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提交被审计对象的离任审计范围及离任审计委托书(附件3及其附表),交集团董事局批准后,委托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
2.协助提供离任人员的岗位说明书、述职报告、工作交接表(附件2)、绩效考核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说明、离任性质等资料。
3.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或下属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在办理离任审计对象离任手续前,必须先经过审计部负责人书面确认,确认其完成了离任审计交接工作后才能办理正式离任手续。
4.将离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人员的档案,并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集团审计部
审计部根据审批的审计委托进行审计立项,派出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结果发给集团董事局,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于存在较严重的违规违纪人员,交由集团风险控制中心另案处理。
(三)集团风险控制中心
集团风险控制中心对涉及违法及重大经济问题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另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及审计部,出具法律意见后交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处理。
(四)其他相关部门
应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并及时提供与被审单位及人员有关资料,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计部、集团风险控制中心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