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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医药员工挪用公司资金近90万元 自首退款获缓刑一年
2021年09月30日

  日前,裁决文书网披露,原扬子江药业集团员工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顾某永任职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医药公司”)销售六局湖南公司期间,利用担任基层医疗经理审批销售费用、收取垫款、管理团队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发放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和回拨垫款合计人民币865444元;2019年11月左右调整工作岗位后,被告人顾某永在担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截留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0400元。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895844元,被顾某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直至案发时未归还。

 

 

  被告人顾某永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8日退出人民币890000元。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为,顾某永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判决顾某永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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